中共河南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原標題: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中共河南省委關於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黨組(黨委),省管各企業和高等院校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為深入貫徹2017年7月修改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省委對2016年5月24日印發的《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試行)》作瞭修改。現將修改後的《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河南省委

2017年11月2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范省委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省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黨委實行巡察制度,設立專職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察。

省委有關部委、省直機關單位黨組(黨委)可以探索開展巡察工作,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決策部署,深化政治巡視巡察,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監督網,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堅持推動改革、促進發展不動搖,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巡視巡察工作堅持黨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統籌謀劃、一體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省委巡視工作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全省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省委常委會和省委書記專題會議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七)統籌巡視巡察一體化建設;(八)研究處理巡視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省委巡視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委巡視辦設主任、副主任。主任為省委工作部門正職,列席省紀委常委會議;副主任為省委工作部門副職。

第八條省委巡視辦的職責是:

(一)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加強對全省巡察工作的指導,會同省委巡視組對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巡察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台中產後護理中心介紹 (七)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組長、副組長原則上由廳級領導幹部擔任,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第十一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二條建立巡視人才庫。多渠道選配熟悉黨建工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檢察、信訪、財政監督、公安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充實人才庫。抽調參與巡視工作人員原則上從人才庫中產生,由省委巡視組和省委巡視辦共同負責管理。巡視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省委巡視機構應成立黨的組織。省委巡視辦負責同志兼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成立臨時黨支部,組長兼任黨支部書記,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市縣黨委比照省委巡視機構架構,加強本級黨委巡察機構和巡察隊伍建設。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省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委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六條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第十七條省委根據工作需要,針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十八條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依據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要求,緊密結合各自實際確定監督任務,落實政治巡察要求。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九條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台中產後照護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方(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方(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省委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二條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巡察監督原則上參照巡視監督授權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工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省委巡視辦每年初提出年度巡視工作建議方案,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委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開展巡視前,省委巡視辦會同省委巡視組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委巡視組對收集和瞭解到的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制訂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省委巡視辦協助省委巡視組,加強與被巡視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做好進駐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單位後,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及明確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九條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省委巡視組通過被巡視單位內部文件、新聞媒體等渠道,公佈進駐消息和值班電話、郵政信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第三十條省委巡視組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瞭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巡視期間,省委組織部可會同省委巡視組開展對被巡視黨組織選人用人情況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巡視瞭解工作結束後,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台中產後照護介紹,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建立組辦會商機制,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與省委巡視辦對接,對巡視報告及巡視中的其他相關問題進行會商。

第三十三條每批次集中巡視結束10日內,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各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四條省委在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聽取每輪巡視情況匯報後10日內,召開省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情況綜合匯報,對巡視成果運用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五條經省委同意後,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反饋時,除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外,其他問題原則上都要反饋,督促其擔負起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向領導班子反饋時,要對其落實“兩個責任”、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提出明確整改要求。

第三十六條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辦會同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巡視縣(市、區)的情況,應當向所在省轄市黨委通報,督促其履行領導責任。

第三十七條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應對收到的信訪件準確分類。屬於巡視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件,按問題線索辦理有關規定處置。對不屬於省委巡視組受理范圍,但屬於被巡視單位管轄范圍的信訪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交被巡視單位處置;對不屬於省委巡視組受理范圍,又不屬於被巡視單位管轄范圍的信訪件,由省委巡視辦統一交省紀委處置。

巡視期間,省委巡視辦收到的涉及本輪巡視對象的信訪件轉交相關省委巡視組辦理,不涉及本輪巡視對象的信訪件統一交省紀委處置。

省委巡視組、省委巡視辦在非巡視

期間收到的信訪件,統一由省委巡視辦轉省紀委處置。

涉及中央管理的黨組織及領導幹部的信訪件按徑報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信訪件的受理、移交應嚴格實行臺賬管理,履行交接手續,做到全程留痕。

第三十八條省委巡視組對巡視期間發現的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省管幹部及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等方面問題的反映,在深入瞭解的基礎上,對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按照以下標準,提出分類處置建議:

(一)建議進一步瞭解關註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具體,有較強可查性,經深入瞭解並對照黨紀黨規,分析其性質可能涉嫌違紀違法,需要進一步瞭解關註。

(二)建議瞭解關註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比較具體,有一定可查性,對照黨紀黨規分析可能涉嫌違紀,需要瞭解關註。

(三)建議參考類。主要指反映的問題線索不具體,可查性不強,或者反映的問題性質一般,以及經瞭解不屬實的。

領導班子成員、其他省管領導幹部、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均含在職、調出、離職、退休的領導幹部。對已查處的領導幹部問題線索分類根據具體情況辦理。

第三十九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省委巡視辦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四十條有台中月子中心收費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優先辦理,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辦。

第四十一條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巡視期間,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調整前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的意見。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執行紀律審查,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省委巡視組或省委巡視辦負責人通報。

第四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辦。省委巡視組負責審核整改報告和整改情況公開通報稿,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四十三條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整改情況報告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省委巡視辦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通過日常督查督辦、專項督查、集中督查等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整改落實工作並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根據巡視整改落實情況,適時對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巡視“回頭看”。

第四十五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四十六條巡察監督原則上按照巡視監督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第六章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七條省委自覺接受中央巡視監督,積極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工作;加強對省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營造支持配合巡視監督的良好氛圍;督促市

縣黨委認真履行巡察工作主體責任,對組織開展巡察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有下列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省委巡視組介紹情況,瞞報真實情況、數據,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數據,影響巡視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對省委巡視組提請予以協助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或者故意拖延,影響對有關問題深入瞭解的;

(三)對巡視移交的問題和線索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無故拖延辦理,或者不依紀依規辦理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五十一條被巡視地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方(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第五十二條省委巡視辦履行綜合協調、溝通銜接、督促整改等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被巡視地方(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五十四條巡視工作紀律與責任相關規定適用於巡察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市縣黨委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巡察工作實施細則;省委有關部委、省直機關單位黨組(黨委)巡察工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巡視辦承擔。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4日中共河南省委印發的《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試行)》(豫發〔20台中月子中心比較1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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